車主被自家車輛碾壓身亡,因賠償無法達成一致,家屬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41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已經與車輛完全脫離,完成了從車上人員向第三者的轉化,判決保險公司賠償41萬元。
2018年5月,張某駕駛自己所有的自卸貨車在自家院內停放,他下車卸貨時,車輛下滑,將其碾壓身亡。事發后,張某家屬與保險公司關于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起訴至閻良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共計賠償41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亦即被保險人,對車輛具有實際控制能力,不能構成車上人員向“第三人”的轉化,另據規定,商業三者險不包括被保險人,故此,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西安閻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在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人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此時,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交強險應予賠償。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已經與車輛完全脫離,完成了從車上人員向第三者的轉化。因此,閻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合同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家屬41萬元。
宣判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西安中院經審理,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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